为了深化船员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船长、轮机长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高级船员队伍,鼓励他们尽职尽责,在本职岗位上创造更好的业绩,并长期为公司服务,公司决定以船长、轮机长的工作业绩和本职海龄为主线,突出业绩考核,实行积分制,对船长、轮机长实施分等级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奖优惩劣的原则,体现劳动贡献的差别,加大工作业绩考核力度,拉开业绩好与不好者的收入差距。
2、多劳多得的原则,体现劳动积累的差别,本职务海龄长,服务时间长,收入水平相应提高。
二、实施范围:
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任职的船长、轮机长(不含外籍、香港籍船长、轮机长)。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的考核年度起开始实施,船长、轮机长海龄从本人在本公司船舶任职开始统计,业绩考核自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四、分级办法:
(一)实施积分制,根据积分分为三级、二级、一级、高级、特级共五个等级,享受相应的等级津贴。
(二)总积分为基础分、业绩分、海龄分三项之和。
(三)总积分、级别与等级津贴如下表所示:
|
级别 |
总积分 |
等级津贴(元港币/月) |
|
三级 |
50<A<=70 |
2000 |
|
二级 |
70<A<=100 |
3000 |
|
一级 |
100<A<=140 |
4000 |
|
高级 |
140<A<=200 |
5000 |
|
特级 |
A>200 |
6000 |
(四)积分的考核
1、基础分:本科学历为5分;大专为3分;中专及以下为2分。
2、业绩分
(1)所在船舶被评为一级加10分。船龄大于15年增加3分。
(2)所在船舶被评为二级加8分。船龄大于15年增加2分。
(3)在排除重大险情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公司有关部门确认,酌情加3—5分。
(4)坚决贯彻公司指令完成特殊货载、特定任务和带有全局性的试点任务,经公司有关部门确认,酌情加3—5分。
(5)提升一名实习船长任船长/大管轮任轮机长加3分。
(6)任职船舶或个人获中远或市级以上荣誉者另加5分。
(7)所在船舶被评为三级且船龄小于5年,扣3分。
(8)所在船舶未出现责任性重大/大事故,被评为四级扣8分。船龄小于5年,加扣2分。
(9)所在船舶未出现责任性重大/大事故,被评为五级扣10分。船龄小于5年,加扣3分。
(10)船舶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责任人业绩分、海龄分从零起算。
(11)船舶发生责任性大事故,责任人业绩分从零起算。
(12)船舶发生一般责任性事故,扣5分。
(13)船舶出现责任性小事故,扣3分。
(14)违纪或不服从公司命令者,扣5分。
(15)综合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安全意识、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见年度考核表),本考核年度内任职时间少于三个月者不进行综合考核。
(16)与公司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船长,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17)船舶评级如有超过一个船长、轮机长应加/扣分,原则上综合考虑考核年度内的任职时间、在本次评级中的贡献或应负的责任,由负责考核的公司船员部或广州船员公司给予合理分配积分。在本考核年度内船舶未评级,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评级标准和掌握的情况进行间接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船长、轮机长加/扣分的依据。间接评估的船舶在其后的现场检查中低于评估等级的,追扣船长、轮机长的加分。
(18)依照上述条款多次加分或扣分,或者既有加分也有扣分,实行累计,依不同条款出现重复扣分的情况,以扣分多的条款为准。
(19)年度最高加分不大于15分,最高扣分不大于15分(积分从零起算的情形除外)。
3、海龄分
(1)实际任职船长、轮机长每满一个月积1分,累计余数少于15天不计,超过15天(含15天)计为一个月。
(2)休假期满后(按上船8个月休假4个月计),因个人原因不能接受公司安排上船工作,每超假一个月扣1分。
(3)任职船长、轮机长后连续两年不上船,业绩分、海龄分从零起算(55周岁以上者除外)。
(4)由于提升实习船长任船长/大管轮任轮机长而中途离船的,在船时间不满8个月的其海龄分按8个月计。
五、考核程序:
(一)业绩分考核
1、业绩分每年9月底进行一次考核评定,逐年累计。
2、每年9月上旬,公司船员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考核年度内未评级船舶进行间接评估,并会同安监部、机务部汇总本考核年度内的事故和责任人情况,属自有船员的书面交广州船员公司,属雇佣船员的留公司船员部。
3、每年9月中旬,广州船员公司根据考核办法对自有船长、轮机长的业绩分进行统计与考核,填写考核表报公司船员部,雇佣船长、轮机长的业绩分由公司船员部负责统计与考核。
4、所有船长、轮机长(含考核期内未回国或船舶未被评级或无量化指针考核的船长、轮机长)的综合考核,由船员部将考核表分送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基础分与海龄分考核
1、自有船长、轮机长由广州船员公司负责统计与考核。
2、雇佣船长、轮机长由公司船员部负责统计与考核。
六、附则:
1、公司船员部负责自每年10月1日起调整船长、轮机长的等级津贴。
2、本办法由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员部负责解释。
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