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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事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上诉案

     作者:轮机长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28 2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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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事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长贵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张长贵赔偿航运公司损失人民币3582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长贵系兴化市新垛镇新城庄村下岗职工,2004年2月28日,张长贵以9800元的价格,从胡春书处购买了一艘无机无浆的采砂船。船舶购买以后,张长贵添置了价值129220元的船用设备,并进行了4800元的装璜。该船系“三无”船舶。从2004年8月起,张长贵驾驶采砂船一直在白茆河口外长江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2005年5月9日6时30分许,张长贵再次驾采砂船从白茆河内驶向长江,并在#13红浮上500米处的推荐航路内从事非法采砂,8时许张长贵采砂船靠泊“盐城机03815”轮准备吸砂。2005年5月9日8时50分,航运公司所属的“皖通达01”轮空载从张家港起锚开往太仓,艏吃水0.4米, 艉吃水1.60米。开航后,“皖通达01”轮一直沿下水推荐航路行使(中速),13时许,“皖通达01”轮以约7节航速平过#15红浮,横距约180-200米。考虑涨潮流因素,“皖通达01”轮沿推荐航路外缘保速行使。在#14红浮上约1000米时,“皖通达01”轮船员发现前方#13红浮附近有4-5艘抛锚的采砂船,张长贵的采砂船在最外面推荐航路内近边缘处。驶过#14红浮后,“皖通达01”轮船员发现有一艘由北向南划江的横越船,随高频联系会红灯,统一了会让意图。当“皖通达01”轮临近该横越船时,突然发现在该横越船左船舷还有一艘小型船舶也在由北向南划江,于是立即右满舵避让,船艉让过小船后,“皖通达01”轮立即左满舵、右车全速、左车倒车左转避让张长贵的采砂船,在确定仍不能避开张长贵的采砂船时即刻双车到避让,13时25分许,“皖通达01”轮先与在张长贵的采砂船左舷靠泊装砂的“盐城机03815”轮船艉发生轻微碰撞,接着碰撞张长贵的采砂船船艉。船舶碰撞后,张长贵的采砂船沉没在推荐航路边缘。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处要求对采砂船进行清障打捞。盐城稳强疏浚打捞有限公司接通知将采砂船打捞出水,产生打捞费35000元,航运公司支付了17500元打捞费。因张长贵未支付打捞费,盐城稳强疏浚打捞有限公司将船上设备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1000元。“皖通达01”轮因与张长贵采砂船碰撞,航运公司对“皖通达01”轮进行了修理,产生修理费6000元。航运公司还以借款等形式,支付张长贵3300元。后张长贵因赔偿事宜而诉至法院,航运公司则提起反诉。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签收调解书当日向张长贵支付赔款人民币27000元。
        二、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其它诉讼费580元,共计2510元,由张长贵负担;反诉费1410元,由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行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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