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向印度某公司进口铁矿砂,由印度公司程租香港某公司期租的船舶负责承运。船载货物至卸港广西防城港后,因在印度装港产生滞期费、亏舱费纠纷未决,香港公司指示船舶不予靠港卸货、交货,货物买方北京公司、卖方印度公司遂与承运人香港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香港公司在收到卖方支付一定款项后即向买方签单付货。之后,涉案货物卸至防城港码头,印度卖方依约如数给付,而香港公司却再次为索要卸港滞期费而拒绝签发提货单。北京公司因与印度公司、香港公司几经交涉无果,无法向下家防城港某钢厂交货,面临巨额的违约索赔,情况紧急,为避免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其诉请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北海海事法院于8月11日发出海事强制令并及时执结,依法强制香港公司及防城港船代履行签发提货单的合同及代理义务,使这起持续纠缠数月的国际海上运输交货纠纷在一天内告终。
此案涉及国内外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航次、定期租赁合同、国际船舶代理合同、海事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履行涉案航次、租约、买卖合同时,因提单真伪、亏舱费、运费、装卸港滞期费等,产生诸多违约、侵权纠纷,属于复杂、典型的海商事纠纷。面对如此复杂案件,合议庭认真分析案情,迅速从千头万绪中准确定位主要矛盾,从程序上严查申请人的强制令申请是否符合海诉法规定的要件,从实体上审慎评估其海事请求在实体纠纷中的正当性及胜诉可能性,确保海事审判职能的准确发挥。
海事强制令是融合审判、执行一体的司法措施,为防止法院工作失误造成司法风险及充分保证当事人权益,该院集中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资质,通过向多家海事法院求证,并向社会相关行业单位质询摸底,调查落实了担保人责任承担能力,决定接受某大型企业的书面担保函,从而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提高了诉讼效率。此外,合议庭对于此案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当事人拒绝履行海事强制令等问题进行预测性分析,制定可行性对策。合议庭发现全国其他海事法院制作的海事强制令版本,均无交待当事人不履行强制令的法律后果,欠缺应有的法律释明,不利于强制令的及时履行。合议庭经过周密论证,决定破除陈规、大胆创新,首次在海事强制令正文中引入“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新内容,该作法既具有海诉法的法理基础,又能适应海事强制执行的实际需要,在增强海事强制令司法强制力和震慑力方面效果显著。
海商事审判必须明确体现法院中立公正立场,即使实施海事强制措施亦要适度平衡各方利益。尽管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具备法定条件,但该院依然严格审查其提供担保的可靠性,以有效保障对方当事人可能受损的权益,并书面催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复议。但如果无限期保留申请人的诉讼担保不予取消,则有悖于公平、适度的司法原则。在应否及何时取消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合议庭认为应适用民商事私法领域的公平原则,在涉案海事强制令作出后,驳回被申请人异议的复议决定书作出前,申请人应承担申请错误的风险和责任。超过此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人的撤销担保申请,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诉前保全该诉讼担保,逾期即准许申请人撤销担保。这一做法符合海商事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在公平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是一次可行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