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集装箱使用保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1月2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6日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5年3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其作为承运人分别将编号为OOLU13422260、OOLU13426630提单项下的货物运抵上海港。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提单的记名收货人向原告在上海的代理人出示了上述提单的副本,并签署了相关保函,换取了提货单。但至今被告仍未将上述提单项下的15个集装箱箱体归还原告,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涉案15个集装箱或赔偿相应价款损失、并向原告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98,950美元及该款项自2004年11月18日起至此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企业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支付美元35,000元。
二、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向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费用及其承担的一半诉讼费后,涉案纠纷,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赔偿纠纷视为完全和最终的解决。原、被双方对此再无任何争议。
三、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向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费用及其承担的一半诉讼费后,涉案编号为FSCU3971312、OOLU3256251、TEXU2392105、TEXU3864016、TRLU3426851、FSCU3894514、GSTU3603533、INNU3445130、OOLU3592908、OOLU3687747、PRSU2022667、TEXU2016896、TRIU1647822、TTNU2036211、TTNU2713550的集装箱所有权归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与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
四、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61.4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