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泛太集运有限公司、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追偿纠纷,以两票货物运输为内容于2005年9月6日分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两案诉讼。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以(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429、430号案分别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此前,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255、256号的关联诉讼案件,原告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255、256、429、430号四案各方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泛太集运有限公司、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综合协议:
一、泛太集运有限公司和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65,000元;
二、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360,000元;
三、各方当事人在各自的诉讼案件中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该预缴方当事人自行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