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称,2004年12月9日,柬埔寨籍“NO.101JSKO”(译名“基库101”轮)拖带“建辰”号废旧船坞航行中,由于“基库101”轮操作不当,造成“建辰”号进水沉没于长江口,严重影响了船舶航行安全。事发后“基库101”轮船舶所有人JSKO COMPANY LTD委托申请人作为代理在上述事故抢险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处理,申请人履行了代理义务,并为“基库101”轮垫付了大量救助及港务费用。在此期间“基库101”轮擅自逃离了事发现场。现停于上海港水域的“SEVEN STAR”轮经上海海事局初步认定就是原来的柬埔寨籍“基库101”轮。为此,申请人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SEVEN STAR”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5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七)项、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海腾船务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即日起扣押停泊于上海港的被申请人“SEVEN STAR”(原船名“NO.101JSKO”)轮船舶所有人所属的“SEVEN STAR”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人民币35万元的现金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以取得被扣船舶的获释;
四、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法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