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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9 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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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时随船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上船完成某一特定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下列临时随船任务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海员证并持海员证临时随船执行指定的任务:
(一)航运公司的海务、机务等技术人员随船执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任务;
(二)航海院校的学生实习,航海院校教员调研、随船授课、指导实习;
(三)船厂执行船舶建造(或修造)合同中规定的随船保修工程师;
(四)科技人员随船执行科考、监控、检测任务;
(五)有关部门为了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需随船调研等。

第四条  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第五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办海员证批件应提交一下材料:
(一)组团单位的正式文件。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随船的具体任务、执行任务的时  间和期限、拟随船船舶所属的公司、随船人数等;
(二)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
(三)拟随船船舶公司同意接受随船任务的正式文件(船公司组团以及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在校学生的随船培训和实习,可免附此件);
(四)如随船人员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单位,则非组团单位的人员应有基本单位同意其随船出境的文件;有关单位人员申请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 组团单位凭《办理海员证批件》到该批件中指定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七条 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仅限当此随船执行任务有效。任务完成后,组团单位负责将临时随船人员的海员证在一个月内交回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

第九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即在上船前或在船上接受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一次随船执行任务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的,应在岸上指定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接受海员基本安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严禁持海员证出入境执行与本规定不符任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海员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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