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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发布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之星  发布时间:2007-6-11 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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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可通过变更申请获得从事外派海员业务资格。12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定》指出,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其中包括: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建立安全管

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等。
  与此同时,对在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时,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书;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的适认证书复印件;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海员人数证明原件;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材料。

  但是,对于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规定》强调,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派海员经营权、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商务部将定期公布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此外,国际海员证书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统计,到2004年年底,中国有内河海员100万,海船海员超过50万。尽管我国海员数量庞大,但外派海员比例太低,有专家指出,如果现有海员能够通过培训或教育而达到外派要求,我国外派海员的后备力量是很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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