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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5-9 2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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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部1983-04-09 发布1983-10-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  河
沿   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  河
沿  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漂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  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其他规定
2.1               名词解释
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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