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3 18: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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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若干条文的统一运用指南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4月5日 MSC/circ322号通函) 下列指南是给海员们及其他有关方面在运用1972年国际海避碰规则若干条文时,提供帮助。 1.对于第三条第8款“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的定义的说明 决定船舶是否限于吃水的因素,不仅是水深而且还有可航水域的宽度。当决定这个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到小量的富裕水深对于船舶操纵性能和船舶偏离其“本组织”): (a)在本协定范围内为各种事项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它条件; (b)根据本协定规定颁发的足够数量的证书样本,以便分送给参加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和“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c)经授权代表参加国政府执行的有关本协定事项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参加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和“公约”的缔约国政府。第Ⅳ条 以前的公约、协定和协议 (a)本协定构成公约第Ⅱ章第1条第(e)款(ii)项及第Ⅲ章第3条第(b)款(iv)项所要求制定的适用于特种业务特殊情况的通用规则。 (b)本协定在其参加的政府之间,代替并废除1931年西姆拉规则。第Ⅴ条 签字、接受和加入 (a)本协定自本日起开放3个月供签字,以后仍予开放,供加入。公约缔约国政府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i)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 (ii)签字,并有待接受,随后予以接受; (iii)加入。 (b)接受或加入应在接受或加入的文件交存于本组织后有效。本组织应将每一交存的接受或加入文件及其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加入本协定的其他政府和公约的缔约国政府。第Ⅵ条 生效 (a)本协定应在3个缔约国政府根据第Ⅴ条规定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者将接受或加入文件交存于本组织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但其中至少有两个政府应为在其领土内登记特种业务船舶的政府,或者它的国民是由这种业务船舶运送的政府。 (b)本组织应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通知已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已接受或加入本协定的各政府和公约的缔约国政府。 (c)凡在本条第(a)款所述的6个月期间内或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的政府,其接受或加入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或在交存之日后3个月有效,两者以较迟的日期为准。第Ⅶ条 修正 (a)经过一致接受的修正: (i)本协定经参加的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后予以修正。 (ii)经任何参加本协定的政府请求,本组织应将建议修正案通知参加本协定的所有政府,以供考虑和接受。 (iii)任何这种修正案应在所有参加本协定的各国政府接受之日起6个月后 生效。参加本协定的任一政府,在本组织根据本款(ii)项通知该修 正案之日起12个月内,尚未将共接受或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应被视 为已接受该修正案。 (b)经过会议的修正: (i)经参加本协定的某一政府请求,同时有至少三分之一参加本协定政府的 同意,本组织可召集各政府会议,以考虑对本协定的修正。 (ii)每一修正案如经上述会议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应由本 组织将该修正案通知参加本协定的所有政府,以供接受。 (iii)根据本款(ii)项通参加本协定各国政府的任何修正案,自三分之二 政府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应对参加本协定的所有政府生效,但在修 正案生效前提出声明不予接受的政府除外。第Ⅷ条 退出 (a)参加本协定的任一政府,在本协定对该政府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协定。 (b)退出本协定,应向本组织交存一项文件。本组织应将其所收到的限出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参加本协定的所有其他政府。 (c)退出本协定,应在本组织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文件中所指定的较长期限后生效。第Ⅸ条 领土 (a)(i)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对某 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速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尽力使本协 定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用书面通知本组织,声明本协定扩大适用 于该领土。 (ii)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之日起,本协定开始扩大适用于通知中 所述领土。 (b)(i)根据本条第(a)款提出声明的联合国或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政府, 自本协定扩大适用于该领土之日起满五年后,可以随时用书面通知本 组织,声明本协定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ii)自本组织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长期限以后 ,本协定即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c)本组织应将本协定根据本条第(a)款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和根据第 (b)款终止此项扩大适用事项,通知所有参加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和公约的缔 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协定的扩大适用或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第Ⅹ条 交存和登记 (a)本协定应存入本组织档案,本组织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要协定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政府和所有加入本协定的政府。 (b)本协定一经生效,应由本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办理登记。第Ⅺ条 文字 本协定用英文和法文写成,计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本与签署的原本一起存放。 具名于下的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1971年10月6日订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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