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公告2005年第2号 |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3 18: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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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经营行为,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守法自律意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依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关决定于2005年9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在全关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加工贸易企业自查 补税专项工作,现就自查补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自查补税的范围包括:
(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料件、边角料、成品、半成品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转内销时是否已全额纳税,是否存在低瞒报内销价格情事;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时是否足量、足额补税,是否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边角料情事;
(三)是否存在因成品生产单耗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而产生节余保税料件情事;
(四)其他保税料件如包装物料、消耗性物料、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存在应当补税但尚未补税的情事;
(五)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
二、江门海关辖区内所有注册加工贸易企业要对本企业2003年、2004年以及今年1-8月份的上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于在2005年9月15日前能够主动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如实申报补税的企业,海关将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向海关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海关将实施全面稽查,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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