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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口岸即将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16 20: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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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厦门检验检疫局表示,厦门口岸即将实施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首批企业集中申请今日截止。

  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副处长林毅生介绍说:“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后,福建省却了内地货物在口岸的二次申报环节,在出口货物方面,每年可使所惠及的本省相关出口企业节省费用约1000万元人民币,每批通关货物可节省1天至1天半的时间,将进一步提高厦门口岸的进出口效率,优化厦门国际港口的通关环境。”

  据了解,直通放行制度是创新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机制的重大改革举措,该制度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以信息化和电子监管为手段,以 “先报检、后报关”为原则,将进一步方便企业,缩短货物口岸通关时间,加快通关速度,为企业赢得宝贵的时间,也节约了成本,真正实现提速、增效、减负、严密监管。

  目前,厦门检验检疫局正着手做好厦门检区直通放行的各项准备工作,3月8日起启动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资格申请的审核工作,首批出口直通放行企业集中申请今日截止。

  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抓紧做好出口直通放行的资格申请工作,尽快填写《出口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详细情况可登录厦门检验检疫局网站(网址:www.xmciq.gov.cn)或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咨询。

  以下8种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2.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3.出口援外物资;4.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5.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7.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必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名词

直通放行制度

  “直通放行制度”包括出口直通放行和进口直通放行两部分。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的放行方式。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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