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审结强制签发提单案 |
|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发布时间:2007-1-4 23:5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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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0日,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因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收运货物后拒不签发提单,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强制令申请,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依法于当日签发了海事强制令,被申请人亦于当日履行了强制令。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其他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云港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主办法官迅速进行审查,由于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并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应当签发提单。被申请人拒不签发提单,违反了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我院即于当日签发了海事强制令,指令被申请人自海事强制令送达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申请人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被申请人接到青岛海事法院的强制令后,仍以申请人的代理拖欠其其他运费为由,坚持只有在申请人的代理付清相关运费后,才能签发提单。主办法官遂耐心地向其宣传并解释相关法律,同时向被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在接收申请人交付的货物后,有义务向申请人签发提单。至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代理之间的纠纷,可以另案解决,不能成为其拒绝给申请人签发提单的理由。被申请人如果未在海事强制令指定的期限内签发提单,将受到法律制裁。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公司于当日即给申请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了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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