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旧船进口办理程序
一、 定义
1、 进口旧船舶:系指从国外进口的已使用的拟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从事国际、国内水上运输、营运及作业的所有船舶和海上设施。
2、 旧船进口勘验:旧船进口勘验是指根据中国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对旧船舶进口前的技术状况和有关信息进行一般性检查和调查的技术活动,其目的是初步评估船舶的技术状况和适用的法规的符合性,特别是在船舶稳性、结构状况和重要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的情况,供中国船级社总部出具旧船舶进口技术评估书时参考。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机构的规定,对于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的,购置人、承租人在签署购买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前,均应向中国海事局申请旧船舶进口检验和评估。
三、 国家进口旧船舶有关规定
1、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厅规划字[2003]319号;
2、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对拍卖的外籍船舶进行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检[2003]17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38号公告“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注:实施日期为2002年1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注:实施日期为2001年4月9日);
四、 外经贸部2001年第38号公告进口旧船舶船龄限制目录
1、 10年以下的船舶种类: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含旅客列车渡船)、旅游船、客船、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其他船舶;
2、 12年以下的船舶种类: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
3、 15年以下船舶种类:渔船(含鱼类加工船)、捕捞加工船;
4、 18年以下的船舶种类:干散货船、矿砂船、木材船、冷藏运输船、水产运销船、科学调查船、渔业指导船、教学实习船、海上人员训练船;
5、 20年以下的船舶种类: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滚装船、浮船坞、游览船、拖船、顶推船、各种工作船、驳船、散装水泥船;
(请注意,上述船龄限制目录中规定的某些船舶种类的船龄年限与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所限定的船龄年限有出入,凡遇此类问题请与交通部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解决)
五、 申请进口旧船舶勘验办理程序
注: ① 申请人按海事局提供的格式填写《旧船舶进口检验申请表》;
② 当中国船级社执行检验单位要求时,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初次入级堪验/旧船舶进口堪验申请表》